鄞州新闻网讯 (记者 胡启敏 通讯员 陈昭 李佳静) 昨天,记者从区分类办获悉,五乡镇、姜山镇的2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因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被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3万元。
为有效推进乡镇生活垃圾规范化收运,6月初,区分类办对乡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转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五乡镇、姜山镇2家收运单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违法行为。
6月9日15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姜山中队执法队员根据区分类办督办单,前往姜山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检查发现,有工作人员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运至车间,进行压缩作业。经调查,姜山镇中转站下属的收运单位直接将姜山镇墙弄村、仪门村、良种场3个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至姜山镇垃圾中转站。
6月10日7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乡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五乡镇蟠龙路生活垃圾归集点时发现,一辆其他垃圾收运车停在蟠龙路生活垃圾归集点旁,收运工人正将归集点上装满厨余垃圾的绿桶装到车上。执法队员还发现,该其他垃圾收运车上装有多个其他垃圾桶和厨余垃圾桶。经调查,五乡镇中转站下属的收运单位存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情况。
这两家单位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姜山镇对这两家收运单位分别作出罚款5600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